這個其實是亞馬遜平臺對于激光設備安全要求的一個比較簡便的說法,其實本質,就是要求在亞馬遜平臺上出售的激光設備,所發射的激光功率,要滿足人眼和皮膚安全的極限。
對于不同的波長,人的響應和損傷機制是不一樣的,比如說紅橙黃綠青藍紫一直到紫外,或者是一直到紅外,人眼的損傷的耐受的功率是不一樣的。但是呢,對于可見光300~700nm的這個范圍內,我們在分等級的時候,就是人最能承受的最高等級3r內的,功率是5mW,當然這個連續的激光是這樣的,所以亞馬遜就直接規定,功率不能超過5mW,提供這樣的一個測試報告,當然其實本質來源,就是為了限定人員使用的時候,不能超過3R類的激光,這是他們的本質的目的。
那對于我們實際的,案件的操作或者是實際過程當中,其實我們就是按照國際上的激光安全標準IEC 60825進行激光安全等級的一個測試,這測試的過程當中就包括了波長的鑒定,激光功率的測量。然后呢,如果是脈沖激光,還有脈沖特性的一些分析,那最終的出具報告里面就會有這個,激光功率這樣一個參數的體現,那最終出具的報告既能滿足亞馬遜的一個激光功率的一個指標,當然也能滿足激光等級的這個要求。如果是本身只測量一個激光功率,可能測試條件都和人眼安全的測試條件有出入的,那這個時候其實,如果光是用激光功率一個指標來限定,那其實是不準確的,也不完善的,這個項目的測試大概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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